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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員工守則作為本公司員工的行為準則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1. 準時上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2. 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3. 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4. 員工必須遵守員工守則服從收銀員安排的一切關于客戶與公司裝樣品的所有工作,否則造成公司的損失、要承擔主要責任。
5.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事情
6. 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7. 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8. 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三條 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損失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四條 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56小時星期日及紀念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采用輪班制無法于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給予1天的休息視為例假
第五條 管理部門的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的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采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六條 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七條 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八條 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定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等關系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每日下班后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三)和客戶的業務禮儀
第六條 接待工作及其要求
1. 在規定的接待時間內不缺席
2. 有客戶來訪馬上起來接待并讓座
3. 來客多時以序進行不能先接待熟悉客戶
4. 對事前已通知來的客戶要表示歡迎
5. 應記住常來的客戶
6. 接待客戶時應主動熱情大方微笑服務
五、人員晉升管理辦法
*條 為了提高員工的業務知識及技能選拔人才激發員工的工作熱情特制定本晉升管理辦法
第二條 晉升較高職位依據以下因素:
1. 具備較高職位的技能
2. 相關工作經驗和資歷
3. 在職工作表現與操行
4. 完成職位所需要的有關訓練課程
5. 具備較好的適應性和潛力
第三條 職位空缺時首先考慮內部人員在沒有合適人選時考慮外部招聘
第四條 員工晉升分定期和不定期兩種形式
1. 定期:每年Χ月和Χ月根據考核評分辦法另行規定組織運營狀況統一實施晉升計劃
2. 不定期:員工在年度進行中對組織有特殊貢獻表現優異的員工隨時予以提升
3. 試用人員成績者由試用單位推薦晉升
第五條 晉升操作程序
1.人事部門依據組織政策于每年規定的期間內依據考核資料協調各部門主管提出的晉升建議名單呈請核定不定期者另行規定
2.凡經核定的晉升人員人事部門以人事通報形式發布晉升者則以書面形式個別通知
第六條 晉升核定權限
1.副董事長特別助理與總由董事長核定
2.各部門主管由總以上人員提議并呈董事長核定
3.各部門主管以下各級人員由各一級單位主管提議呈總以上人員核定報董事長復核
4.普通員工由各級單位主管核定報總以上人員復核并通知財務部門與人事部門
第七條 各級職員接到調職通知后應在日期內辦妥移交手續就任新職
第八條 凡因晉升變動職務其薪酬由晉升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九條 員工年度內受處罰未抵消者次年不能晉升職位
第十條 本辦法于20ΧΧ年Χ月Χ日正式生效
六、公司辭退與辭職管理規定
(一)總則
*條 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公司對違紀員工經勸告教育警告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 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有辭職的權力
(二)辭退管理
第四條 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 一年內記過3次者
2. 連續曠工3日或全年累計超過6日者
3.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4. 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致使企業蒙受重大損失者
5. 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重大者
6. 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秩序者
7. 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務遭受損失者
9. 品行不端行為不檢屢勸不改者
10. 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 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章情節嚴重者
12. 泄漏業務上的秘密情節嚴重者
13. 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重大者
14. 精神或機能發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 為個人利益偽造證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16. 年終考核成績不及格經考察試用仍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業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 工作時期因受刑事處分而經法院判刑確定者
19. 員工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 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 本公司按第四條規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下列規定:
1. 連續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10日前告之
2. 連續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者20日前告之
3. 連續工作3年以上者20日前告之
第六條 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并按規定填妥后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第七條 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 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15日之內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的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第九條 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條 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登記人員調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 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裁審核批準方可執行
(三)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 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后交上級主管簽發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公司員工無論經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須在原工作崗位繼續工作1個月
第十四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人事部門應向其發出辭職通知書并及時填寫人員調整登記表
(四)附則
第十六條 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 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八、員工離職處理規定
*條 本公司員工不論何種原因離職悉依本規定辦理
第二條 員工離職區分
1. 自請辭職
2. 職務調動離職
3. 退休離職
4. 解雇離職
5. 其他原因離職
第三條 自請辭職者如平時工作成績優良應由單位主管加以疏導挽留如其去意仍堅可辦停薪留職但不發離職證件目的仍希再返公司效力
第四條 離職手續
1.員工離職由單位直屬主管向人事單位索取員工離職通知單(如附件一)按規定填妥后持單向單列各單位辦理簽證再送人事單位審核
2.職員以上人員離職時應向人事單位索要移交清冊3份(如附件二)按移交冊內容規定詳加填入移交清冊辦妥移交手續后1份存原單位1份離職人保存1份隨同離職通知單及工作時間卡一并交人事單位呈轉核定移交清冊并移送稽核室存查
第五條 移交手續
1.工作移交: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賬冊文件(包括公司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清冊并移交的接替人員或有關單位并應將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交待清楚(章則技術資料圖樣等類應交保管資料單位簽收)
2.事務移交
(1)原領的工作服交還總務科(1年以上的免)
(2)原領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還總務科或有關單位
(3)上項交還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冊由接收單位經辦人在離職單上簽證即可
3.移交期限5天內辦妥
第六條 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時應臨時人員先行接收保管俟人選確定后再轉交如無人可派時暫由其主管自行接收
第七條 各員工所列移交清冊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飭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后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的應由該單位主管負責追索
第八條 離職手續辦妥后始準填發離職證明
第九條 本規定呈奉總核定后實施修訂時亦同
十四、員工離職處理細則
(計算機應用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各級人員移交辦法)
*條 本辦法是依據人事管理規則第Ⅹ條的規定制定
第二條 本公司職員經解職或調職時應辦理移交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公司職員的移交分下列級別
1. 主管人員指部室主任科股長
2. 經管人員指直接經管某種財務或某種事務的人員
第四條 移交事項規定如下
1. 造具移交清冊或報告書(格式另定)
2. 繳還所領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冊書類圖表文具印章輪鎖等)
3. 應辦未辦及已辦未結各案應交代清楚
4. 其他應專案移交事項
第五條 主管人員的移交清冊應由各該層次人員或經管人員編造經管人員移交清冊應自行編造并均由各有關人員加蓋印章做成3份1份送人事科另2份分別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
第六條 移交清冊應合訂1冊移交人接管人監交人應分別簽名蓋章監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長部科長以上人員由協理由副總或派專人辦理
第七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倘是調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別原因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有關人員代為辦理對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
第八條 前任人員在規定或核準移交期限屆滿未將移交表冊湊齊致使后任無法接收或短交遺漏事項經通知仍不依限補交者應由后任會同監交人員呈報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論徇情不報的并予議處
第九條 后任核對或盤查交案發現虧短舞弊時應會同監交人員或單獨揭報上峰倘有隱匿并予議處外應與前任負連帶賠償的責任